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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区报】《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施行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发布时间:2016/10/20

本报讯 记者蔡芳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市政和林业局获悉,为保障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日前已下发施行。据悉,《细则》明确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职责分工,并划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细则》划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两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以上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为避免和减少工程建设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细则》规定,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向所在区(功能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和管道燃气企业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和承担事故责任。

   《细则》明确规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擅自操作、破坏燃气阀门、调压装置、燃气标志;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对于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工商用户物业管理单位,《细则》规定,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占压、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管道燃气企业予以处置。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置两名燃气应急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燃气管道受损或发生事故时,由物业管理单位燃气应急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处理,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影响。

   此外,《细则》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功能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启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责任人或单位应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由管道燃气企业修复的,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责任人或单位应于修复完工后及时支付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016年10月20日 《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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